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各校於 109 學年度開學前完成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要點」,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78479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學校針對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建立一致性之審查機制,本局前於 109 年 1 月 20 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90135959 號函頒「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後函頒「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如附件)。
四、依上開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
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內訂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