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0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829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
項, 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00029220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歸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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