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立法院通過修正旨揭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及第 30 條規定,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須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及是否曾經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稱性剝削條例)。
二、請各校依前段說明,積極辦理以下事項:
(一)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紀錄。
(二)現各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並作成紀錄以供調閱。
(三)積極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及性剝削條例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四)提升校內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校園中疑似違反性平法之行為或言詞。
(五)配合指派人員參加性平法等相關法令之培訓課程,以利學校對於違法性法規定事件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