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3 日臺教學 (五)字第 1110028685 號函釋示事項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 111 年 5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4097 號函辦 理。
二、前項函示說明如下: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 33 條第 3 項規 定:「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 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合先敘明。
(二)針對教育主管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經完成審認且隱 去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移請主管學校查明妥處 時,學校是否應依本準則第 13 條,視同檢舉並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等疑義:查本準則第 1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係 為利發現真象及維護被害人權益,明定任何人知悉校園 霸凌事件,得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 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 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因具急迫性且須釐清事件始 末,學校應視同檢舉開始處理程序。其中陳情而知悉 者,係指學校因各方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爰主 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其 所函轉之陳情,學校自應依本準則第 13 條規定辦理。
(三)針對學校於接獲主管機關業已審認需深入調查之人民陳 情案件,學校得否依據本準則第 17 條,另予認定且逕不 受理之疑義:查本準則立法意旨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 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而主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 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主管機關函轉之疑似霸凌事 件,已經過審認,陳情內容具體,學校應積極辦理,並 啟動相關程序。
三、檢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 份(如附件),請依據校園霸 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