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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李逸航 - 歸南老師看過來 | 2024-02-27 | 點閱數: 131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 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 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 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三、請貴校於 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前完成旨揭事宜,並於完 成後至填報系統第 19587 號填報本案之辦理情形,以落實維 護學生身心安全,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法。

四、檢附本案相關法規如下,並請貴校納入宣導事項: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師法。

(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 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 施」。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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