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中華民國 113年6 月 14 日衛部口字第 1132060606 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 114年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年6 月 14 日衛部口字第 1132060606C 號函辦理。
歸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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