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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李逸航 - 學務處 | 2024-10-11 | 點閱數: 88

一、依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 33 條規定辦理。

二、因應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9 日以府法規字第 1132087423A 號令訂定發布,自發布日施行,爰旨案依法停止適用,並以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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